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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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SCHEDULE 1
表格
(Past version on 08/22/1997).
(Past version on 07/01/1997).
表格A
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
(第3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源自香港上訴法庭的上訴
對
[列明與在較下級法院所用相同的標題,但各方應另外稱為申請人及答辯人]
現通知,申請人擬就上訴法庭於 年 月 日在民事上訴案 年
第 號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日期: 年 月 日
[由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簽署]
致: 答辯人
[填寫答辯人姓名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1997年第416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B
上訴許可申請
(第4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對
[列明與在較下級法院所用相同的標題,但各方應另外稱為申請人及答辯人]
現通知,終審法院將於另行通知的日期被要求作出上述申請人獲許可針對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於 年 月 日在民事/刑事上訴案 年第 號中所作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的命令,申請所據理由如下─
[以編號段落列明為使上訴委員會能考慮應否批給上訴許可所需的事實及事宜,但僅限於為解釋尋求上訴許可所據理由而在必要的範圍內列明個案的是非曲直。]
日期: 年 月 日
[由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簽署]
此項申請由申請人的代表律師 提出,代表律師地址為
致: 答辯人
[填寫答辯人姓名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估計聆訊需時: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C
上訴通知
(第14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對
[列明訟案或事宜標題。標題與在較下級法院所用者相同,但各方應
另外稱為申請人及答辯人]
上訴通知
現通知,上述[列明上訴人的全名/名稱]擬針對原訟法庭/上訴法庭於 年 月 日在民事/刑事上訴案 年第 號中所作判決提出上訴。
該判決的一份文本附於本通知。[如上訴僅針對該判決的部分提出,則加入以下字句:此項上訴只關乎在附於本通知的該判決副本中劃有底線的部分]
上訴人要求終審法院推翻、更改或修改該判決[如只針對其部分提出上訴,加入以下字句:(以前述部分為限)](並且[如要求特定的濟助,則必須述明]),或者予上訴人經終審法院裁定的其他濟助。
終審法院藉 年 月 日的命令給予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
[或]終審法院於 年 月 日給予上訴許可。
日期: 年 月 日
[由上訴人或其代表律師簽署]
此項上訴通知由上訴人的代表律師 ................ 發出,其送達地址為 .........................
.............................................................................................................................................
或
此項上訴通知由上訴人親自發出,其在香港的送達地址為 ........................................
註: 親自上訴的上訴人必須述明一個在香港的送達地址。
致: 答辯人
[填寫答辯人姓名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D
撤回上訴或上訴許可申請的申請
(第11及17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現通知,申請人/上訴人現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以撤回此項上訴(上訴許可申請)。
各方就此項上訴的訟費達成如下協議─
[或] 各方並無就訟費達成協議,申請人/上訴人將會反對/將不會反對判答辯人獲得訟費的命令。
又通知,除非答辯人在7日內通知司法常務官,表明反對給予上訴人撤回其上訴的許可,或意欲就此項申請所帶出的任何事宜陳詞,否則終審法院可在無聆訊的情況下作出命令。
日期: 年 月 日
[由申請人/上訴人或其代表
律師簽署]
致: 答辯人
[填寫答辯人姓名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E
應訴書
(第20條規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請代上述上訴的答辯人 在此項上訴呈交應訴書
本人/答辯人欲/不欲在日後獲送達關乎此項上訴的通知、申請及進一步文件。
代表答辯人的律師的姓名及地址:
[如答辯人親自應訴,則填寫其在香港的送達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由申請人或其代表律師簽署]
致: 上訴人
[填寫上訴人姓名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F
傳票(一般表格)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各方須於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到終審法院一名常任法官/上訴委員會在法庭/內庭席前出 提出的申請的聆訊
事由─
[列明所尋求的命令]
日期: 年 月 日
本傳票由 代表律師 發出。代表律師地址為
致: 上訴人/申請人/答辯人
[填寫上訴人/申請人/答辯人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在上訴法庭紀錄中的)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估計需時: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表格G
動議通知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
年第 號民事/刑事上訴案
(源自 的上訴)
現通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終審法院一名常任法官將於 年 月
日上/下午 時,或於上訴人/答辯人的代表大律師可陳詞的稍後時間,聆訊該大律師提出的作出以下命令以下動議:
日期: 年 月 日
[由上訴人/答辯人或其代表律師簽署]
本動議通知由 代表律師 發出。代表律師地址為
致: 上訴人/答辯人
[填寫上訴人/答辯人及其代表律師(如有的話)姓名,以及送達地址]
並致: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估計需時: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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