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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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9
聆訊日期的指定
(1) 凡已就一項申請而將通知書送交存檔, 司法常務官須為該申請指定聆訊日期。
(2) 如無特別緊急的 情況, 為聆訊申請而指定的 日期, 不得在 自在 較下級法院的
法律程序中各方獲送達申請通知當日起計的 7日內, 但如有關各方同意 在 較早的 時間聆訊該項申請,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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