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文件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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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本規則下的 任何文件的 送達可按《 高等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就文件送達所規定的
方式而完成。
(2) 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通知必須按《 高等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第10號命令就原訴法律程序文件所訂明的
方式送達。
(3) 凡任何文件根據本規則須送達在 較下級法院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 則該項送達可藉送達該法院的 紀錄上的
該方律師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