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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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72
查閱向登記處送交存檔的若干文件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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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繳交訂明的 費用後, 可查閱上訴登記冊, 並可翻查和查閱下列任何送交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的
文件並取得其副本─
(a) 上訴通知;
(b) 終審法院所作的 附有理由的 正式判決; 及
(c) (在 單方面向司法常務官提出申請並得到司法常務官給予許可下)任何其他文件。
(2) 第(1)款不得當作阻止在 終審法院席前進行的 上訴的 任何一方翻查和查閱在 該項上訴中送交登記處存檔的 任何文件或
在 該項上訴展開之前送交登 記處存檔而是為了該項上訴的 展開而製作的 任何文件, 及取得該等文件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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