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時間的延展等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1) 終審法院可無須進行聆訊並按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 藉命令延展或 縮短本規則或 任何判決、 命令或 指示規定或 授權任何人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 作為的 期限。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2) 即使延展期限的 申請在 有關期限屆滿後才作出, 終審法院仍可延展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期限。 (3) (由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癈除) (4) 在 本條中, 對終審法院的 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對終審法院單一名常任法官的 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