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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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70

時間的延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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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審法院可按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 藉命令延展或 縮短本規則或 任何判決、 命令或 指示規定或 授權任何人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任何作為的 期限。

(2) 即使延展期限的 申請在 有關期限屆滿後才作出, 終審法院仍可延展第(1)款所提述的 任何期限。

(3) 本規則或 任何命令或 指示規定任何人須送達、 送交存檔或 修訂任何申訴答辯書或 其他文件的
期限可藉(以書面作出的 )同意而在 沒有終審法院為該 目的 而作出的 命令的 情況下, 予以延展。

(4) 在 本條中, 對終審法院的 提述須解釋為包括對終審法院單一名常任法官的 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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