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無顯示合理的上訴理由的、瑣屑無聊的或不符合本規則的申請 (1) 凡司法常務官應答辯人的 申請而認為或 自行認為某項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 給予上訴許可的 理由, 或 是瑣屑無聊或 不符合本規則的 , 則他可向申請人 發出傳票, 傳召他在 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其申請的 因由。 (2) 上訴委員會在 考慮有關事項後, 可命令駁回申請或 發出在 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 其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