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的擬備 (1) 以下條文適用於根據本規則須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或 申請(包括上訴許可申請)而擬備的 文件。 (2) 文件須採用A4尺寸的 優質紙張單面製備, 並須在 右邊留有4厘米頁旁。 (3) 文件須以印刷、 打字、 影印或 其他電子或 機械複製或 印刷過程製作。 複寫紙副本不予接受。 (4) 文件上字體的 字型大小不得小於“12點”字體。 (5) 並非清楚可閱的 文件不予接受。 (6) 文件的 每頁須有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