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豁免遵從本規則的權力 (1) 司法常務官可基於有充分因由提出而豁免有關各方遵從本規則的 任何規定。 (2) 司法常務官如認為任何要求豁免申請適宜由單一名常任法官、 上訴委員會或 終審法院處理, 則可指示申請人向對方送達一份會在 單一名常任法官、 上訴委員會或 終審法院(視情況要求而定)席前聆訊的 動議通知。 (3) 任何一方如因司法常務官就豁免的 申請作出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以動議的 方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而該等上訴須由單一名常任法官重新聆訊, 但如該法官決定上訴須由上訴委員會或 終審法院聆訊, 則屬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