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不符合規定的事而將申請作廢 (1) 任何因有不符合規定的 事而要求將任何法律程序、 任何法律程序中採取的 任何步驟, 或 任何法律程序中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作廢的 申請, 除非 在 一段合理時間內並且在 提出申請的 一方知悉該項不符合規定的 事後採取任何新步驟之前提出, 否則不得予以准許。 (2) 反對的 理由必須在 根據本條提出的 任何申請中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