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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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66
不遵從本規則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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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不損害第18條的 原則下, 凡在 任何上訴法律程序中或 在 與任何上訴法律程序有關的 事項上, 由於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事以致沒有遵從本規則的 規 定或 終審法院、 上訴委員會或 司法常務官的 任何指示,
不論該項不遵從是關乎時間、 地點、 方式、 格式或 內容, 或 是關乎其他方面的 , 均視為不符合規定的 事,
但不會令該 等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中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變為無效。
(2) 終審法院可以第(1)款所提及的 不遵從為理由, 按關於訟費或 其認為公正的 其他條款, 將發生不遵從的
該等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採取的 任何步驟, 或 該等法律程序中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全部或 部分作廢,
或 根據本規則行使其權力, 准許作出修訂(如有的 話)以及概括地為處理該等法律程序而作出其認 為合適的 命令(如有的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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