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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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78條另有規定外, 司法常務官可就實務及程序等事宜發出公正和合宜的 指示。
(2) 司法常務官如認為任何要求發出該等指示的 申請適宜由終審法院處理, 則可指示申請人發出會在 終審法院席前聆訊的
傳票, 而該等申請可由單一名 常任法官聆訊。
(3) 任何一方如因司法常務官發出的 指示而感到受屈, 可以動議的 方式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而該等上訴須由單一名常任法官重新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