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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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62
休庭期內的開庭期
(1) 終審法院在 休庭期內須於首席法官所不時指示的 日子, 開庭聆訊有需要即時或 從速聆訊的 上訴或 申請,
並須就首席法官決定為此目的 需要開庭的 其 他上訴及申請而進行聆訊。
(2) 一宗上訴的 任何一方可在 任何時間向終審法院申請作出在 休庭期內聆訊該宗上訴的 命令,
而終審法院如信納該宗上訴有需要即時或 從速聆訊, 可據 此作出命令並編定聆訊日期。
(3) 終審法院可按其所指示在 休庭期內聆訊其他上訴。
(4) 終審法院如應上訴的 任何一方所提出的 申請而認為或 自行認為合適─
(a) (如該宗上訴已進行部分聆訊)可在 休庭期內結束該宗上訴; 及
(b) 可在 休庭期內, 就該宗上訴宣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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