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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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6
送達
(1) 根據第5條送交存檔的 申請通知及其他文件的 文本, 必須由申請人在 將該申請通知送交存檔當日後7日內送達在
較下級法院的 法律程序中的 每一 方。
(2) 送達根據第5條送交存檔的 申請通知及其他文件的 送達誓章, 須在 送達當日後7日內送交存檔;
該誓章須述明該等文件是由誰送達、 在 何日送達、 送達何處及如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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