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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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7
訟費的評定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第XI部
訟費
(1) 按命令須由終審法院評定的 訟費單, 須由司法常務官按照《 最高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第62號命令(該命令第35條規則除外)評 定, 而該命令經作出為此目的 而必要的 變通和修改以及經訂定為此目的
而必要的 限制和例外情況後, 亦須據此解釋。
(2) 除非上訴已遭放棄, 否則在 上訴已根據本條例第45條提出後, 任何根據《 最高法院規則》 (第4章,
附屬法例)第62號命令第33條規則提出 的 覆核申請均不得獲批准, 司法常務官亦不得行使在 該命令第34條規則下的
任何權力。
(1997年第41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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