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的聆訊遭不當拖延的情況下的程序 (1) 如申請人不當地拖延將一項申請進行至聆訊階段, 司法常務官可傳召他對其拖延作出解釋。 (2) 如申請人沒有作出解釋, 或 司法常務官認為申請人所作解釋的 理由不充分, 司法常務官可主動或 應任何一方的 動議, 在 通知所有有利害關係的 各方 他欲將該項申請排期在 單一名常任法官席前聆訊的 意向後, 如此作出排期以取得其認為合適的 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