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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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5

在申請的聆訊遭不當拖延的情況下的程序

(1) 如申請人不當地拖延將一項申請進行至聆訊階段, 司法常務官可傳召他對其拖延作出解釋。

(2) 如申請人沒有作出解釋, 或 司法常務官認為申請人所作解釋的 理由不充分, 司法常務官可主動或 應任何一方的
動議, 在 通知所有有利害關係的 各方 他欲將該項申請排期在 單一名常任法官席前聆訊的 意向後,
如此作出排期以取得其認為合適的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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