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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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3
關於經同意或屬形式上的申請的程序
(1) 凡申請已由對方以書面方式同意, 或 如申請的 性質是形式上的 且屬無爭議性的 , 則終審法院如認為合適,
可無須規定各方出席而就申請作出命令。
(2) 在 上述情況下, 司法常務官須在 終審法院作出命令後, 盡快通知各方謂已作出該命令以及其日期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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