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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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2
為申請的聆訊而指定日期
(1) 在 一項申請連同所有支持該項申請所需的 文件均送交存檔後, 司法常務官須盡快為該項申請的 聆訊指定日期。
(2) 如無特別緊急的 情況, 為聆訊申請而指定的 日期, 不得在 自該項申請送交存檔當日起計的 10日內,
但如該項申請有關各方均同意在 較早的 時間聆 訊該項申請,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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