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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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1
以誓章核實申請
(1) 凡申請(包括上訴許可申請)載有對事實的 指稱, 而該等指稱不能藉參照文案或 任何證明書或 經上訴所源自的
法庭妥為認證的 陳述而核實, 則須以 誓章佐證, 該誓章須連同申請書送交存檔和送達。
(2) 誓章除載有宣誓人能夠據其所知而證明的 事實外, 亦可載有資料或 所相信之事的 陳述,
並須連同其來源及所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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