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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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

送交存檔

(Past version on 15/01/1999).
(Past version on 22/08/1997).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1) 在 每宗民事或 刑事的 訟案或 事項中, 申請通知的 4份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各4份文本送交存檔─

   (a)  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的 正式文本(如有的 話)及附有理由的 文本;

   (b)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上訴的 或 是覆核一項決定的 , 則為該項在
        有關較下級法院席前所作的 判決或 決定; 及

   (c)  為妥善地對申請作出裁定而屬必需的 其他文件, 包括根據本條例第27C或 32條給予的 任何證明書。
        (2002年第11號第9條)

(2) 在 刑事訟案或 事項中(僅針對判刑而提出的 上訴除外), 申請通知的 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附加於第(1)款的 提述的
文件)送交存檔─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a)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裁判官的 上訴的 , 則為該裁判官的 案件呈述的 4份文本或
        該裁判官所裁斷的 事實陳述及其決定的 理由的 4份文本(視情況需要而定);

   (b)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區域法院的 上訴的 , 則為有關的 區域法院法官的 案件呈述的
        4份文本或 該區域法官的 按照《 地方 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80條予以記錄的 裁決理由的
        4份文本(視情況需要而定); (1997年第416號法律公告)

   (c)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原訟法庭的 上訴的 , 則為有關的 法官的 總結詞或
        其決定理由(視情況需要而定)。

(3) 在 刑事訟案或 事項中, 如上訴是僅針對判刑的 , 或 是涉及判刑問題的 , 申請通知的
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附加於第(1)款所提述的 文件)送交存 檔─ (1999年第13號法律公告)

   (a)  如屬裁判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他所裁斷的 事實或 在 他席前所承認的 事實的 陳述以及該判刑的 理由的 4份文本;

   (b)  如屬區域法院法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按照《 地方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80條予以記錄的
        裁決理由以及該判刑理由的 4份文本;

(1997年第416號法律公告)

   (c)  如屬原訟法庭法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在 他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紀錄中與該項判刑有關的 部分; 及

   (d)  在 任何個案中, 在 作出判刑的 法庭席前提交的 關於被告人的 任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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