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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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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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每宗民事或 刑事的 訟案或 事項中, 申請通知的 4份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各4份文本送交存檔─
(a) 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的 正式文本(如有的 話)及附有理由的 文本;
(b)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上訴的 或 是覆核一項決定的 , 則為該項在
有關較下級法院席前所作的 判決或 決定; 及
(c) 為妥善地對申請作出裁定而屬必需的 其他文件, 包括根據本條例第32條給予的 任何證明書。
(2) 在 刑事訟案或 事項中(僅針對判刑而提出的 上訴除外), 上訴通知的 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附加於第(1)款的 提述的
文件)送交存檔─
(a)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裁判官的 上訴的 , 則為該裁判官的 案件呈述的 4份文本或
該裁判官所裁斷的 事實陳述及其決定的 理由的 4份文本(視情況需要而定);
(b)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區域法院的 上訴的 , 則為有關的 區域法院法官的 案件呈述的
4份文本或 該區域法官的 按照《 區域 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80條予以記錄的 裁決理由的
4份文本(視情況需要而定);
(c) 如尋求上訴許可所針對的 判決本身是裁定一項源自原訟法庭的 上訴的 , 則為有關的 法官的 總結詞或
其決定理由(視情況需要而定)。
(3) 在 刑事訟案或 事項中, 如上訴是僅針對判刑的 , 或 是涉及判刑問題的 , 上訴通知的
文本須連同以下文件(附加於第(1)款所提述的 文件)送交存 檔─
(a) 如屬裁判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他所裁斷的 事實或 在 他席前所承認的 事實的 陳述以及該判刑的 理由的 4份文本;
(b) 如屬區域法院法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按照《 區域法院條例》 (第336章)第80條予以記錄的
裁決理由以及該判刑理由的 4份文本;
(c) 如屬原訟法庭法官所作的 判刑, 則為在 他席前進行的 法律程序的 紀錄中與該項判刑有關的 部分; 及
(d) 在 任何個案中, 在 作出判刑的 法庭席前提交的 關於被告人的 任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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