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1) 如終審法院在 聆訊上訴後決定押後宣告判決, 則司法常務官須在 適當時間將指定為宣告判決的 日期通知各方。 (2) 除非聆訊和裁決該宗上訴的 法官中有最少3名法官出席, 否則終審法院不得宣告其判決。 (3) 終審法院或 聆訊和裁決該等上訴的 法官中最少3名法官可在 根據第(1)款指定的 日期將判決的 文本發下給每一方, 並在 終審法院檔案上據此註 明, 以代替宣告判決; 而各方不需要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亦不需要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