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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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38

司法常務官的指示

(1) 在 符合第31條的 規定下, 文案須按照司法常務官的 指示擬備, 且司法常務官可就須包括在 文案內的 文件、
該文件在 文案內出現的 方式以及就附帶 於文案的 擬備而他覺得有需要的 其他事宜發出指示,
以確保所有有關和具關鍵性的 文件均以最適當的 方式在 終審法院席前妥為呈示。

(2) 在 不局限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司法常務官可─

   (a)  為解決雙方之間關乎文案的 擬備的 任何爭議而發出指示; 及

   (b)  發出指示規定將附加文件包括在 內作為文案的 一部分(不論甲部或 乙部是否已送交存檔),
        以及將上述附加文件包括在 內的 方式。

(3) 第(1)及(2)款所提述的 指示可在 無聆訊的 情況下發出, 司法常務官可隨時要求各方來到他席前,
而任何一方亦可隨時申請到司法常務官席前 與他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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