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38
司法常務官的指示
(1) 在 符合第31條的 規定下, 文案須按照司法常務官的 指示擬備, 且司法常務官可就須包括在 文案內的 文件、
該文件在 文案內出現的 方式以及就附帶 於文案的 擬備而他覺得有需要的 其他事宜發出指示,
以確保所有有關和具關鍵性的 文件均以最適當的 方式在 終審法院席前妥為呈示。
(2) 在 不局限第(1)款的 一般性的 原則下, 司法常務官可─
(a) 為解決雙方之間關乎文案的 擬備的 任何爭議而發出指示; 及
(b) 發出指示規定將附加文件包括在 內作為文案的 一部分(不論甲部或 乙部是否已送交存檔),
以及將上述附加文件包括在 內的 方式。
(3) 第(1)及(2)款所提述的 指示可在 無聆訊的 情況下發出, 司法常務官可隨時要求各方來到他席前,
而任何一方亦可隨時申請到司法常務官席前 與他會晤。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