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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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31
文案的擬備和內容
(1) 文案須按照附表2所列的 規定擬備。
(2) 甲部須包含在 有關法律程序中的 所有文件的 文本各一份, 該等文件是較下級法院在 完成有關聆訊後所產生的 文件,
其中包括─
(a) 該法庭的 正式判決(如有的 話);
(b) 該法庭的 附有理由的 判決;
(c) 關乎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送交上訴法庭或 終審法院存檔的 所有文件;
(d) 給予上訴許可、 有條件上訴許可或 最終上訴許可的 所有命令;
(e) 上訴通知; 及
(f) 由終審法院或 司法常務官作出的 所有非正審命令及發出的 所有指示。
(3) 乙部須包含以下文件的 文本各一份─
(a) 已在 較下級法院席前呈示的 文件, 而該等文件是有需要在 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 , 並包括在
上訴各方的 案由述要中提述的 每一份文件的 文 本; 及
(b) 有需要在 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 每一份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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