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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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31

文案的擬備和內容

(1) 文案須按照附表2所列的 規定擬備。

(2) 甲部須包含在 有關法律程序中的 所有文件的 文本各一份, 該等文件是較下級法院在 完成有關聆訊後所產生的 文件,
其中包括─

   (a)  該法庭的 正式判決(如有的 話);

   (b)  該法庭的 附有理由的 判決;

   (c)  關乎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而送交上訴法庭或 終審法院存檔的 所有文件;

   (d)  給予上訴許可、 有條件上訴許可或 最終上訴許可的 所有命令;

   (e)  上訴通知; 及

   (f)  由終審法院或 司法常務官作出的 所有非正審命令及發出的 所有指示。

(3) 乙部須包含以下文件的 文本各一份─

   (a)  已在 較下級法院席前呈示的 文件, 而該等文件是有需要在 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 , 並包括在
        上訴各方的 案由述要中提述的 每一份文件的 文 本; 及

   (b)  有需要在 終審法院聆訊該宗上訴時呈堂的 每一份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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