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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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27

案由述要的格式及內容

(1) 每一方的 案由述要須按照附表2第I部擬備, 而且─

   (a)  須由註明編號的 段落構成;

   (b)  須盡可能簡明扼要地述明引起上訴的 情況;

   (c)  須簡潔地述明為支持或 反對(視屬何情況而定)上訴而提出的 呈述;

   (d)  對文案或 在 較下級法院的 文件的 有關部分的 頁次提述,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印在 頁旁; 及

   (e)  須謹慎行事, 以盡可能避免將文案的 長篇摘錄重印。

(2) 案由述要須由代表有關一方的 大律師簽署, 或 由該方本人簽署。

(3) 司法常務官在 評定上訴的 訟費時, 可不准予在 擬備案由述要的 過程中不必要地招致的 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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