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案由述要的格式及內容 (1) 每一方的 案由述要須按照附表2第I部擬備, 而且─ (a) 須由註明編號的 段落構成; (b) 須盡可能簡明扼要地述明引起上訴的 情況; (c) 須簡潔地述明為支持或 反對(視屬何情況而定)上訴而提出的 呈述; (d) 對文案或 在 較下級法院的 文件的 有關部分的 頁次提述,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印在 頁旁; 及 (e) 須謹慎行事, 以盡可能避免將文案的 長篇摘錄重印。 (2) 案由述要須由代表有關一方的 大律師簽署, 或 由該方本人簽署。 (3) 司法常務官在 評定上訴的 訟費時, 可不准予在 擬備案由述要的 過程中不必要地招致的 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