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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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20

答辯人應訴的時限

(1) 答辯人如意欲對上訴抗辯, 可在 上訴通知送達他當日後14日內或 在 司法常務官所容許的 較長時限內的 任何時間,
以附表1表格E呈交應訴書。

(2) 答辯人可通知司法常務官, 他不欲自司法常務官處收到任何關乎上訴的 進一步通知或 申請,
亦不欲獲送達任何關乎上訴的 其他文件。

(3) 凡答辯人已根據第(2)款通知司法常務官, 則即使本規則有任何相反的 規定, 司法常務官或 上訴中的
任何其他方無須向答辯人送達任何進一步的 通知、 申請或 其他文件。

(4) 凡司法常務官延展根據第(1)款呈交應訴書的 時限, 他可就此發出他認為合適的 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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