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申請”(application) “答辯人”(Respondent) 第II部 上訴許可 (1)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 “申請”(application) 指向終審法院提出的 上訴許可申請; (b) “答辯人”(Respondent) 指申請中的 答辯人。 (2) 根據本條例第24、 27D或 33條提出的 上訴許可動議通知在 本部中稱為申請通知。 (2002年第11號第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