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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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13
最終許可
(1) 最終許可申請須在 終審法院訂定為遵從給予有條件許可的 條件的 任何期限屆滿後7日內提出。
(2) 最終許可申請須以誓章支持, 該誓章須核實給予有條件許可的 附加條件已獲履行, 並須述明已獲送達申請通知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地址。
(3) 終審法院可在 無聆訊的 情況下對最終許可申請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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