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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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 RULE 1
釋義
第I部
導言
在 本規則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一方”(party) 指上訴人及任何答辯人;
“上訴”(appeal) 指向終審法院提出的 上訴;
“上訴人”(Appellant) 在 有2宗或 多於2宗的 上訴已合併的 情況下, 指上訴委員會指示為上訴人的 上訴人;
“上訴通知”(Notice of Appeal) 指第III部所指的 上訴通知;
“上訴登記冊”(Register of Appeals)
指由司法常務官根據第64條開立和備存的 登記冊;
“文案”(Record) 指按照第VIII部規定須提交終審法院席前的
關乎該宗上訴的 文件;
“申請”(application) 不包括第II部所指的 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judgment) 包括判令、 命令或
決定;
“案由述要”(Case) 指根據第VII部規定須由上訴中每一方送交存檔的 案由述要;
“送交存檔”(file)
指送交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
“終審法院”(Court) 指本條例所界定的 終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審判庭; 在 終審法院的
權力可由上訴委員會或 單一名常任法官行使的 情況下, 則包括上訴委員會或 單 一名法官(視屬何情況而定);
“答辯人”(Respondent) 除在 第II及VI部外, 指已呈交應訴書的 答辯人。
“一方”(party) 指上訴人及任何答辯人;
“上訴”(appeal) 指向終審法院提出的 上訴;
“上訴人”(Appellant) 在 有2宗或 多於2宗的 上訴已合併的 情況下,
指上訴委員會指示為上訴人的 上訴人;
“上訴通知”(Notice of Appeal) 指第III部所指的 上訴通知;
“上訴登記冊”(Register
of Appeals) 指由司法常務官根據第64條開立和備存的 登記冊;
“文案”(Record) 指按照第VIII部規定須提交終審法院席前的
關乎該宗上訴的 文件;
“申請”(application) 不包括第II部所指的 上訴許可申請;
“判決”(judgment) 包括判令、 命令或
決定;
“案由述要”(Case) 指根據第VII部規定須由上訴中每一方送交存檔的 案由述要;
“送交存檔”(file)
指送交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
“終審法院”(Court) 指本條例所界定的 終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審判庭; 在 終審法院的
權力可由上訴委員會或 單一名常任法官行使的 情況下, 則包括上訴委員會或 單 一名法官(視屬何情況而定);
“答辯人”(Respondent) 除在 第II及VI部外, 指已呈交應訴書的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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