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484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釋義
2. 釋義
3. 申請意向通知
4. 申請表格
5. 送交存檔
6. 送達
7. 並無顯示合理的上訴理由的、瑣屑無聊的或不符合本規則的申請
8. 合併等
9. 聆訊日期的指定
10. 就聆訊申請所擇定的日期通知各方
11. 申請的撤回
12. 在申請中每一方只可由一名大律師代表陳詞
13. 最終許可
14. 上訴通知
15. 登記
16. 上訴通知的送達
17. 上訴的撤回
18. 上訴因延滯進行而被駁回
19. 釋義
20. 答辯人應訴的時限
21. 答辯人的應訴通知
22. 不應訴的答辯人無權收取通知或呈交案由述要
23. 在答辯人不應訴的情況下的程序
24. 案由述要的送交存檔
25. 上訴人將案由述要送交存檔
26. 答辯人將案由述要送交存檔
27. 案由述要的格式及內容
28. 2名或多於2名答辯人的獨立分開的案由述要
29. 補充案由述要
30. 釋義
31. 文案的擬備和內容
32. 甲部的送交存檔和送達
33. 答辯人認同乙部
34. 摒除不必要的文件
35. 反對所包括的文件
36. 司法常務官給予批准
37. 乙部的送交存檔和送達
38. 司法常務官的指示
39. 紀錄的查閱
40. 製備文案的費用
41. 聆訊日期的指定
42. 典據列表須送交存檔
43. 在上訴中每一方只可由2名大律師代表陳詞
44. 作出口述陳詞的時限
45. 判決
46. 申請的表格
47. 命令的擬定
48. 根據本條例第32(3)條申請證明書
49. 須提交存檔的文本數量
50. 申請的送達
51. 以誓章核實申請
52. 為申請的聆訊而指定日期
53. 關於經同意或屬形式上的申請的程序
54. 申請的撤回
55. 在申請的聆訊遭不當拖延的情況下的程序
56. 在申請中每一方只可由一名大律師代表陳詞
57. 訟費的評定
58. 保證金按終審法院指示處理
59. 在較下級法院所招致的訟費
60. 上訴反對關於訟費評定的決定
61. 終審法院的開庭期
62. 休庭期內的開庭期
63. 終審法院辦事處:開放辦公的日子及辦公時間
64. 上訴登記冊
64A. 指示
65. 司法常務官就實務及程序等事宜發出的指示
66. 不遵從本規則的後果
67. 因有不符合規定的事而將申請作廢
68. 豁免遵從本規則的權力
69. 文件的擬備
70. 時間的延展等
71. 文件的修訂
72. 查閱向登記處送交存檔的若干文件的權利等
73. 文件的送交存檔
74. 文件的送達
75. 轉換律師
76. 無行為能力的人
77. 上訴最終裁決通知
78. 沒有加以規定的事項
79. 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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