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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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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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條例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並包括被該規例第19條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內河航行”(river trade) 指在 內河航限以內航行和進行海事作業;

 “主體法令”(principal Act) 指《
1894年商船法令》 (1894 c. 60 U.K.);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service endorsement) 指由監督根據第6(8)條在 合格證書上批註的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 船舶;

 “客輪”(passenger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客輪;

 “高速船”(high-speed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高速船;

 “《 高速船安全守則》

 ”(HS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藉MSC.36(63)決議所通過的 《 高速船國際安全守則》 以及由該組織不時對該 守則作出的
修訂;

 “《 商船法令》

 ”(Merchant Shipping Acts) 指聯合王國《 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 以及任何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
規例;

 “執照”(licence) 指根據第V部發出的 執照;

 “貨輪”(cargo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貨輪;


“註冊動力”(registered power), 就船舶而言, 指船舶的 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 制動動力或 軸動力;

 “噸”(tons)
及“噸位”(tonnage) 指按照《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 ulations》 (第415章, 附屬法例) 計算的 噸及噸位;


“總註冊噸位”(GRT), 就船舶而言, 指其總註冊噸位, 而就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船舶而言, 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
噸位。

(2) 在 本規例中, 對某個別級別的 證書或 執照的 提述, 即為對第II、 III及V部所指明該級別的 證書或 執照 的 提述。

(3) 在 本規例中, 在 提述“適合該崗位的 級別”時, 適合個別崗位的 級別須按照下表決定─

適合的 級別 崗位

甲板部─ 一級 船長 二級 大副 三級 二副 輪機部─ 一級 輪機長 二級 大管輪 三級 二管輪︰ 但─

   (a)  本規例並不禁止將持有某個級別證書的 高級船員配置於上表所列的 其所屬部門中低於適合其級別的 崗位;

   (b)  就第13(1)條表A第5項或 表B第2(b)項所指的 船舶而言─

        (i)    持有具備服務資歷認可證明的 二級(輪機師)合格證書的 人可配置於輪機長的 崗位; 而

        (ii)   持有三級(輪機師)合格證書的 人可配置於大管輪的 崗位; 及

   (c)  與內河航行有關的 證書的 任何級別, 均不屬適合遠洋船舶上任何崗位的 人手配置的 級別。

(1995年制定)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條例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並包括被該規例第19條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內河航行”(river trade) 指在 內河航限以內航行和進行海事作業;

 “主體法令”(principal Act) 指《
1894年商船法令》 (1894 c. 60 U.K.);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service endorsement) 指由監督根據第6(8)條在 合格證書上批註的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 船舶;

 “客輪”(passenger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客輪;

 “高速船”(high-speed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高速船;

 “《 高速船安全守則》

 ”(HS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藉MSC.36(63)決議所通過的 《 高速船國際安全守則》 以及由該組織不時對該 守則作出的
修訂;

 “《 商船法令》

 ”(Merchant Shipping Acts) 指聯合王國《 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 以及任何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
規例;

 “執照”(licence) 指根據第V部發出的 執照;

 “貨輪”(cargo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貨輪;


“註冊動力”(registered power), 就船舶而言, 指船舶的 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 制動動力或 軸動力;

 “噸”(tons)
及“噸位”(tonnage) 指按照《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ulations》 (第415章, 附屬法例) 計算的 噸及噸位;


“總註冊噸位”(GRT), 就船舶而言, 指其總註冊噸位, 而就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船舶而言, 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
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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