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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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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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條例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並包括被該規例第19條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內河航行”(river trade) 指在 內河航限以內航行和進行海事作業;
“主體法令”(principal Act) 指《
1894年商船法令》 (1894 c. 60 U.K.);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service endorsement) 指由監督根據第6(8)條在 合格證書上批註的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 船舶;
“客輪”(passenger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客輪;
“高速船”(high-speed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高速船;
“《 高速船安全守則》
”(HS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藉MSC.36(63)決議所通過的 《 高速船國際安全守則》 以及由該組織不時對該 守則作出的
修訂;
“《 商船法令》
”(Merchant Shipping Acts) 指聯合王國《 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 以及任何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
規例;
“執照”(licence) 指根據第V部發出的 執照;
“貨輪”(cargo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貨輪;
“註冊動力”(registered power), 就船舶而言, 指船舶的 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 制動動力或 軸動力;
“噸”(tons)
及“噸位”(tonnage) 指按照《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 ulations》 (第415章, 附屬法例) 計算的 噸及噸位;
“總註冊噸位”(GRT), 就船舶而言, 指其總註冊噸位, 而就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船舶而言, 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
噸位。
(2) 在 本規例中, 對某個別級別的 證書或 執照的 提述, 即為對第II、 III及V部所指明該級別的 證書或 執照 的 提述。
(3) 在 本規例中, 在 提述“適合該崗位的 級別”時, 適合個別崗位的 級別須按照下表決定─
適合的 級別 崗位
甲板部─ 一級 船長 二級 大副 三級 二副 輪機部─ 一級 輪機長 二級 大管輪 三級 二管輪︰ 但─
(a) 本規例並不禁止將持有某個級別證書的 高級船員配置於上表所列的 其所屬部門中低於適合其級別的 崗位;
(b) 就第13(1)條表A第5項或 表B第2(b)項所指的 船舶而言─
(i) 持有具備服務資歷認可證明的 二級(輪機師)合格證書的 人可配置於輪機長的 崗位; 而
(ii) 持有三級(輪機師)合格證書的 人可配置於大管輪的 崗位; 及
(c) 與內河航行有關的 證書的 任何級別, 均不屬適合遠洋船舶上任何崗位的 人手配置的 級別。
(1995年制定)
“已廢除規例”(repealed Regulations) 指被本條例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並包括被該規例第19條廢除的 《 Merchant Shipping (Certification of Officers) Regulations》 (第281章,
附屬法例);
“內河航行”(river trade) 指在 內河航限以內航行和進行海事作業;
“主體法令”(principal Act) 指《
1894年商船法令》 (1894 c. 60 U.K.);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service endorsement) 指由監督根據第6(8)條在 合格證書上批註的
服務資歷認可證明;
“客船”(passenger ship) 指運載超過12名乘客的 船舶;
“客輪”(passenger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客輪;
“高速船”(high-speed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高速船;
“《 高速船安全守則》
”(HS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藉MSC.36(63)決議所通過的 《 高速船國際安全守則》 以及由該組織不時對該 守則作出的
修訂;
“《 商船法令》
”(Merchant Shipping Acts) 指聯合王國《 1894至1979年商船法令》 , 以及任何根據該等法令訂立的
規例;
“執照”(licence) 指根據第V部發出的 執照;
“貨輪”(cargo craft) 指《 高速船安全守則》 所界定的 貨輪;
“註冊動力”(registered power), 就船舶而言, 指船舶的 註冊證明書所指明的 制動動力或 軸動力;
“噸”(tons)
及“噸位”(tonnage) 指按照《 Merchant Shipping (Registration)(Tonnage) Regulations》 (第415章, 附屬法例) 計算的 噸及噸位;
“總註冊噸位”(GRT), 就船舶而言, 指其總註冊噸位, 而就具有替代總噸位的 船舶而言, 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
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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