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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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船員艙房)規例 - SECT 38

船員艙房的保養和視察

(1) 船員艙房須維持於清潔和適宜居住的 狀況。 本規例規定設有的 一切設備及裝置均須維持於良好操作狀況。
船員艙房的 每個部分(儲物室除外)均不 得用作儲存物品及其他不屬於佔用該部分艙房的 海員所有或 為他們而提供的
財物, 船員艙房尤其不得用作存放貨物。

(2) 船長或 獲船長為此目的 而委任的 一名高級船員, 須在 最少有一名船員的 陪同下, 視察船員艙房的 每個部分,
每次視察相隔期不得超過7日。 船長須 安排在 正式航海日誌內載入以下紀錄─

   (a)  視察的 日期及時間;

   (b)  進行視察的 海員的 姓名及職級; 及

   (c)  任何進行視察的 海員發覺船員艙房或 其任何部分在 任何方面不符合本部規定的 詳情。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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