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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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船員艙房)規例 - SECT 37
防蚊措施
(1)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 前往以下港口的 每艘船舶─
(a) 非洲海岸的 所有港口, 以及在 北緯30°及南緯35°之間的 所有亞洲、 中美洲和南美洲港口; 或
(b) 馬爾加什共和國海岸的 港口, 其船員艙房(露天甲板上的 康樂艙除外)須裝有防止蚊子進入的 紗窗。
(2) 紗窗須以防銹鐵線或 其他適合材料製造。 所有舷窗、 窗口、 可以開啟的 天窗及所有通往露天甲板的
自然通風器及門, 均須安裝有或 設有紗窗。
(3) 任何依據本規例安裝有紗窗的 門, 如直接通往常設或 臨時醫院, 須屬自動關閉類型的 門。
(4) 安裝有空氣調節系統的 船員艙房內, 舷窗或 窗口安裝有特別窗鎖並只能在
得船長同意後始可開啟(舷窗及窗口用作逃生通道的 除外), 且從船員艙 房通往露天甲板的 門均屬自動關閉的 類型,
則該等舷窗及窗口無須設有紗窗。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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