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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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船上活動安全)規例 - SECT 2
釋義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守則”(Code) 指由英國政府文書局於1991年出版, 並且不時有效的 名為《
商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 的 聯合王國運輸部刊物第9章;
“BS 5378 第Ⅰ部”(BS 5378 Part I)
指由英國標準協會於1980年7月31日所發表, 並且不時有效的 1980年標準編號BS 5378第Ⅰ部;
“船長”(master) 不包括看守員;
“新船舶”(new ship) 指其龍骨已於1989年1月1日或 之後安放的 船舶, 或 其任何組成部件的 裝配是於1989年1月1日或
之後開始的 船舶;
“僱主”(employer) 指當其時僱用船長的 人。
(1995年制定)
“守則”(Code) 指由英國政府文書局於1991年出版, 並且不時有效的 名為《 商船海員安全工作守則》 的
聯合王國運輸部刊物第9章;
“BS 5378 第Ⅰ部”(BS 5378 Part I) 指由英國標準協會於1980年7月31日所發表, 並且不時有效的
1980年標準編號BS 5378第Ⅰ部;
“船長”(master) 不包括看守員;
“新船舶”(new ship) 指其龍骨已於1989年1月1日或 之後安放的
船舶, 或 其任何組成部件的 裝配是於1989年1月1日或 之後開始的 船舶;
“僱主”(employer) 指當其時僱用船長的 人。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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