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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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 - SECT 11
在香港境外的其他死亡個案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 人死亡的 個案─
(a) 該人在 香港境外死亡;
(b) 該人持有身分證;
(c) 該人於死亡時受僱在 不是香港船舶的 船舶上工作(不論他是否在 該船舶上死亡); 及
(d) 本規例的 其他條文並無規定須就該宗死亡個案提交申報, 且第9條不適用。
(2) 凡總監信納本條適用的 任何死亡個案已經發生, 而─
(a) 該宗死亡個案曾是─
(i) 死因裁判官進行的 一項死因研訊的 標的 ; 或
(ii) 有關船舶的 註冊國家的 一名適當人士進行的 一項查訊的 標的 , 而該項死因研訊或 查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裁斷包括裁斷該宗死亡個案確有發生; 或
(b) 經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 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須進行死因研訊, 則總監須取得在 該宗死亡個案的
情況下他所能取得的 附表2所指明的 詳情。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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