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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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出生、死亡及失蹤個案的申報)規例 - SECT 11

在香港境外的其他死亡個案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的 人死亡的 個案─

   (a)  該人在 香港境外死亡;

   (b)  該人持有身分證;

   (c)  該人於死亡時受僱在 不是香港船舶的 船舶上工作(不論他是否在 該船舶上死亡); 及

   (d)  本規例的 其他條文並無規定須就該宗死亡個案提交申報, 且第9條不適用。

(2) 凡總監信納本條適用的 任何死亡個案已經發生, 而─

   (a)  該宗死亡個案曾是─

        (i)    死因裁判官進行的 一項死因研訊的 標的 ; 或

        (ii)   有關船舶的 註冊國家的 一名適當人士進行的 一項查訊的 標的 , 而該項死因研訊或 查訊(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裁斷包括裁斷該宗死亡個案確有發生; 或

   (b)  經對死者進行屍體剖驗後, 死因裁判官信納無須進行死因研訊, 則總監須取得在 該宗死亡個案的
        情況下他所能取得的 附表2所指明的 詳情。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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