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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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 - SECT 6

船長等檢查糧食和水的責任

(1) 船長須有責任確保他或 一名獲他為本條目的 而授權的 人, 連同一名受僱在 船上管事部工作的 船員,
每星期至少檢查船上所提供的 糧食和水一次, 以 查證該等糧食和水是否符合第5(1)條的 規定。

(2) 船長須就每次依據第(1)款進行的 檢查, 將所得結果記錄在 正式航海日誌內, 而該記項須由他及一名受僱在
船上管事部工作的 船員簽署。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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