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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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 - SECT 5
僱主及船長提供糧食和水的責任
(1) 每艘船舶的 僱主及船長均有責任確保其船舶獲得符合以下規定的 糧食和水的 提供─
(a) 在 顧及船員的 人數及航程的 特性及性質後, 該等糧食和水在 分量、 營養價值、 品質及種類方面均屬合適;
(b) 該等糧食和水不含相當可能導致生病或 健康受損的 東西或 令任何糧食或 水不可口的 東西; 及
(c) 該等糧食和水在 其他方面是適宜食用或 飲用的 。
(2) 為提供資料以指導僱主及船長, 總監可不時安排以他認為合適的 方式擬備和發布與本規例並無抵觸的 指引,
指出他認為就任何個案或 類別的 個案而 言, 怎樣才構成第(1)款所訂責任的 恰當履行。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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