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及第4條另有規定外─
(a) 本規例(第9條除外)適用於海域航行的 香港船舶; 及
(b) 第2、 4及9條─
(i) 適用於不是香港船舶的 海域航行的 船舶;
(ii) 於該船舶在 香港水域內時適用於該船舶; 及
(iii) 如該船舶是在 正常業務中或 是因作業上的 理由已進入香港水域的 情況下適用於該船舶。
(2) 本規例不適用於漁船, 但《 商船條例》 (第281章)第XII部適用的 拖網漁船則除外。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