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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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海員)(糧食和水)規例 - SECT 3

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及第4條另有規定外─

   (a)  本規例(第9條除外)適用於海域航行的 香港船舶; 及

   (b)  第2、 4及9條─

        (i)    適用於不是香港船舶的 海域航行的 船舶;

        (ii)   於該船舶在 香港水域內時適用於該船舶; 及

        (iii)  如該船舶是在 正常業務中或 是因作業上的 理由已進入香港水域的 情況下適用於該船舶。

(2) 本規例不適用於漁船, 但《 商船條例》 (第281章)第XII部適用的 拖網漁船則除外。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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