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為保健員需具備的資格 第Ⅲ部 保健員的 註冊 任何人─ (a) 完成一項由署長以書面批准的 訓練課程, 該項批准可以是一般性的 或 是就個別情況作出的 ; 或 (b) 因為他在 保健工作方面所受的 教育或 訓練, 或 所具有的 專業經驗或 技能, 令署長信納他是根據第6條註冊為保健員的 合適人選, 即有資格註冊為保健員, 以便受僱在 安老院工作。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