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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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老院規例 - SECT 4

註冊為保健員需具備的資格

第Ⅲ部

保健員的 註冊

任何人─

   (a)  完成一項由署長以書面批准的 訓練課程, 該項批准可以是一般性的 或 是就個別情況作出的 ; 或

   (b)  因為他在 保健工作方面所受的 教育或 訓練, 或 所具有的 專業經驗或 技能,
        令署長信納他是根據第6條註冊為保健員的 合適人選, 即有資格註冊為保健員, 以便受僱在 安老院工作。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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