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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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 - SECT 34

與檢測員及其他人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1) 任何檢測員、 主管人員、 合資格人員或 主操作員─

   (a)  向─

        (i)    署長; 或

        (ii)   機動遊戲機擁有人, 送交任何報告; 或

   (b)  在 任何記錄內記入任何記項, 而據他所知, 該報告或 記項在 要項上是虛假的 , 或 他不相信該報告或
        記項是真確的 ,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2) 如裁判官或 法庭在 考慮證據後信納第(1)款所提述的 罪行(但與該款(a)(ii)段有關的 罪行則除外)是由檢測員、
主管人員、 合資格人員 或 主操作員所犯的 , 委任該檢測員或 合資格人員, 或 僱用該主管人員或 主操作員的
該機動遊戲機擁有人亦須對該罪行負法律責任, 及可被處以該罪行的 刑罰, 但如他能令裁 判官或 法庭信納以下事項,
則作別論─

   (a)  該罪行並非在 其知情或 同意下發生; 及

   (b)  他已盡了裁判官或 法庭認為在 該等情況下所有應盡的 努力, 防止該罪行發生。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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