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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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遊戲機(安全)(操作及保養)規例 - SECT 31

與檢測員、主管人員及合資人員有關的罪行及罰則

第Ⅸ部

罪行及罰則

任何─

   (a)  檢測員、 主管人員或 合資格人員違反第5(5)條;

   (b)  機動遊戲機的 主管人員─

        (i)    違反第7(1)、 (2)或 (3)、 8(4)、 16(1)或 (2)、 17、 22、 23(1)或 (3)或 24條; 或

        (ii)   在 無合理解釋下, 沒有遵從署長根據第7(3)、 16(2)或 21(4)條所作出的 規定,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可處以列於附表第Ⅰ部第2、 3及4欄, 相對於附表第Ⅰ部第1欄所提述條文的 刑罰。

(1994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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