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根據本條例第21條就指定某姓名的人可行使本條例第19及20條所賦權力而須繳付的費用 (Past version on 27/02/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根據本條例第21條就指定機動遊戲機擁有人所僱用的 某姓名的 人可行使本條例第19及20條所賦權力而須繳付的 費用, 為每指定該等人士一名, 收費$400。 (1994年制定。 1996年第60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29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18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133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 28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