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 - REGULATION 27

牌照、經營許可證及許可證的移轉及轉讓

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證均不能移轉或 轉讓: 但如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證的 持有人去世、 無行為能力、
破產、 財產被暫押或 清盤, 或 就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證的 持有人的 業務而委任接管人、 經理人或 受託人,
則當其時經營該業務的 人如在 開始經營後14天內向牌照局或 民航處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新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證, 即有權提供現有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 證所授權的 航空服務, 直至申請有所決定為止, 但須受現有牌照、
經營許可證或 許可證的 條件規限。

(1969年第140號法律公告; 197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1985年第22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