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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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寓所(上訴委員會)規例 - SECT 13

聆訊程序的紀錄

主席須在 情況許可下, 盡可能就上訴委員會所聆訊的 每宗上訴的 以下事宜, 以書面或 安排以書面作詳細紀錄

 ─

   (a)  上訴理由;

   (b)  上訴人的 姓名或 名稱;

   (c)  任何為上訴人作證的 人的 姓名;

   (d)  任何為監督作證的 人的 姓名;

   (e)  任何被上訴委員會傳召作證的 人的 姓名;

   (f)  任何作證的 人所提出的 證據;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g)  上訴委員會的 決定;

   (h)  根據本條例第28條就上訴所涉及的 訟費而判給的 任何款項的 款額; 及

   (i)  獲判給訟費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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