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聆訊程序的紀錄 主席須在 情況許可下, 盡可能就上訴委員會所聆訊的 每宗上訴的 以下事宜, 以書面或 安排以書面作詳細紀錄 ─ (a) 上訴理由; (b) 上訴人的 姓名或 名稱; (c) 任何為上訴人作證的 人的 姓名; (d) 任何為監督作證的 人的 姓名; (e) 任何被上訴委員會傳召作證的 人的 姓名; (f) 任何作證的 人所提出的 證據;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g) 上訴委員會的 決定; (h) 根據本條例第28條就上訴所涉及的 訟費而判給的 任何款項的 款額; 及 (i) 獲判給訟費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