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排水事務監督須提供的資料
排水事務監督在 接獲上訴通知副本及附載的 文件副本後28日內, 須向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
秘書及上訴人送達一份載有以下資料的 通知─
(a) 排水事務監督的 獲授權的 代表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b) 反對上訴的 理由;
(c)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d)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 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 詳情,
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上訴人獲詳盡告知排 水事務監督反對上訴的 理由。
(1995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