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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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上訴)規例 - SECT 5

排水事務監督須提供的資料

排水事務監督在 接獲上訴通知副本及附載的 文件副本後28日內, 須向上訴委員備選小組的
秘書及上訴人送達一份載有以下資料的 通知─

   (a)  排水事務監督的 獲授權的 代表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b)  反對上訴的 理由;

   (c)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d)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 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 詳情,
        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上訴人獲詳盡告知排 水事務監督反對上訴的 理由。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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