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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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排水(上訴)規例 - SECT 3
上訴通知的內容
(1) 根據本條例第28(1)條送交的 上訴通知須載有以下資料─
(a) 上訴人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b) 上訴人的 獲授權的 代表(如有的 話)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c) 上訴人及其獲授權的 代表(如有的 話)的 供送達文件用的 地址(如有別於(a)或 (b)段所提供的 地址);
(d) 上訴所反對的 決定或 規定的 詳盡細節;
(e) 上訴理由的 詳盡細節;
(f)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全名、 地址及電話號碼;
(g) 任何擬傳召的 證人的 證據細節及擬於上訴聆訊中出示的 任何文件和其他物品的 詳情,
而該等細節及詳情足以確保上訴委員會及排水事務監督獲詳盡 告知上訴的 理由。
(2) 上訴通知須附載排水事務監督根據本條例第18、 20(1)、 21(1)、 26或 27條發出的 通知或 通告(視屬何情況而定)副本一份。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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