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程序的紀錄 主席須在 情況許可下, 盡可能就上訴委員會所聆訊的 每宗上訴, 自行或 安排他人以書面詳盡記錄─ (a) 上訴人的 姓名或 名稱; (b) 上訴理由; (c) 為上訴人出席作證的 人的 姓名; (d) 為處長出席作證的 人的 姓名; (e) 被傳召到上訴委員會席前作證的 人的 姓名; (f) 作證的 人所提供的 證據; (g) 上訴委員會的 決定; (h) 根據本條例第13條就上訴所涉及的 訟費而判給處長或 上訴人的 款額。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