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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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機中心(上訴委員會)規例 - SECT 12
上訴人不出席聆訊
(1) 凡上訴人不按主席所定的 聆訊日期及時間親自或 由大律師或 律師代表出席聆訊, 上訴委員會
─
(a) 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疾病或 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 可將聆訊延期或 暫停, 在 經過一段該委員會認為適當的
期間後才再進行;
(b) 可照樣進行聆訊; 或
(c) 可駁回上訴。
(2) 凡上訴委員會根據第 (1)(c) 款駁回上訴, 上訴人可於駁回上訴的 命令作出後 30 日內向主席遞交書面通知,
向上訴委員會申請覆 核該命令, 上訴委員會如信納上訴人是因疾病或 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聆訊, 可將該駁回上訴的
命令撤銷。
(3) 上訴人根據第 (2) 款遞交通知時, 須同時將該通知的 副本一份送達處長。
(4) 凡上訴委員會根據第 (2) 款將駁回上訴的 命令撤銷, 主席須另訂上訴聆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使聆訊可於合理的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展 開, 並須於所定日期至少 14 日前, 用附表內的 表格 2 向上訴人及處長送達通知, 述明聆訊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 ( 1993 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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