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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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署營運基金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立法局決議
(本為1995年第337號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 1995年7月19日根據《 營運基金條例》 (第430章)第3、 4及6條提出及通過的 決議。
議決自1995年8月1日起─
(a) 按財政司司長所作建議設立郵政署營運基金(“營運基金”), 以便對郵政署的 政府服務的 運作進行管理及核算;
(1997年第362號法 律公告)
(b) 藉營運基金而提供的 服務為附表1所列出的 服務;
(c) 附表2所列出的 資產, 均須按該附表所列出的 條款撥歸營運基金;
(d) 撥歸營運基金的 資產淨值$3001400000, 須在 資本投資基金中顯示, 其中$900400000作為貸款顯示, 而$2101000
000則作為營運基金資本顯示;
(e) (d)段所提述的 貸款須平均分作10期按年償還, 每期為$90040000, 第一期於1996年8月1日到期償還, 之後的
每期於每年同月 同日到期償還;
(f) 貸款利息須於每年期末支付, 息率為香港銀行公會委員會的 當然會員所公布的 最優惠利率的 平均息率。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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