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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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則 - SECT 35
請求輕判的陳詞
(1) 在 研訊委員會將根據本條例第18條發出命令的 研訊委員會會議上, 秘書可出示研訊委員會曾根據該條在
會議中對答辯人發出命令的 有關會議紀 錄。
(2) 在 研訊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18條發出任何命令前, 研訊委員會主席須問答辯人或 其法律代表,
答辯人是否欲向研訊委員會陳詞, 而答辯人可親自 或 透過其法律代表—
(a) 向研訊委員會作出請求輕判的 陳詞; 及
(b) 援引關於以下事項的 證據—
(i) 引致犯該違反紀律罪的 情況;
(ii) 答辯人的 品格及經歷; 及
(iii) 引致第(1)款所述以前針對答辯人而發出的 命令的 情況。
(3) 研訊委員會可繼而決定根據本條例第18條發出何種命令, 研訊委員會主席須在 研訊委員會會議中按研訊委員會批准的
內容宣告該項裁定, 如該項 裁定是以口頭宣告, 則須在 宣告後21天內轉為書面紀錄, 而經如此轉為書面紀錄的
裁定須由研訊委員會主席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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